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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业律师履行职务必须出示《律师执业证》等有关证件的通知
日期:2008-1-12 17:35:00 字号:【
黑司发[1995]44号  1995年9月28日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中级、基层法院:
    司法部[1995]33号文件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变更为《律师执业证》。现《律师执业证》已正式启茫堵墒ぷ髦凑铡纷?995年10月1日起作废。为严格法律服务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非律师人员和未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律工作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执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由司法部统一印制、黑龙江省司法厅统一颁发并加盖当年注册专用章的《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履行职务,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统一指派。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接受委托和收费。
    四、律师受委派承办案件、代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向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出示《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证明、函件。
    五、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办理律师参与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必须查验律师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证明、函件。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符,手续不全,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拒绝接待,并及时通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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