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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8-1-12 17:36:00 字号:【

黑司通[1998]73号  1998年8月13日

各市、行署、县(区)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关于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规定
   
根菸夜淌滤咚戏ā⒙墒Ψǖ挠泄毓娑ǎ娣段沂》稍ぷ鳎刂贫ㄈ缦鹿娑ǎ?br>    (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和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组织实施,指派各自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承办。遇到双重管辖或管辖不清的,报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二)各律师所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援助案件的联络、登记、交接工作,并将名单报法律援助中心。
    (三)凡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律师、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每个律师每年不少于1—2件。各律师所主任负责落实。受指派的律师,不得无故拒接援助案件。
    (四)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应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履行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受指派的律师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当事人的利益:
    1.以代理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金钱和物品;
    2.对服务对象采取刁难、生硬、冷淡,推诿的态度;
    3.对指派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4.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六)律师在办结援助案件后,刑事案件开庭十天内、民事案件收到判决书和调解书五天内,应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会见被告笔录、阅卷摘录、庭审笔录、辩护词;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状、委托协议书、委托书、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
    (七)承办律师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后,凭法律援助中心的《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审批表》到省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办案补贴。
    (八)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暂按下列标准支付:
    1.民事、行政案件,每宗300元。
    2.刑事案件每宗200—300元,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
    (九)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律师事务所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单独列帐。
    (十)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中的代理费和与代理行为有关的必要费用。
    (十一)对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注册律师,由律师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致使授人受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各律师事务所。
    (十三)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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