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可悌 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其中律师业的发展令世人瞩目,律师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律师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不足,受到非议。对此,我们必须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去分析和对待,尤其要用中国目前所处的“初级阶段”的理论和观点去认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这支生力军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认为在当前对律师队伍的教育整顿中,严格监督尤为重要和突出。
多少年来,对律师队伍的学习教育不可谓不重视,虽效果不理想,却也时而抓之;对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尽管不够完善、具体,但也基本有章可循。既然如此,为什么问题越来越多,情节日趋严重,社会反映也呈日趋强烈之势呢?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对各类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监督不严,缺乏一种真抓实干的态度。所以,当前应当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如何提高对律师队伍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经常性和有效性。
一、构建科学严密的监督网络系统。律师执业相对分散,社会分布面广,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大覆盖面的监督网络才能保证监督的覆盖面。这个网络应由业内和业外组成。业内监督应当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系统执法监督;(二)律师行业协会系统的执业监督;(三)党团组织系统的政治思想组织监督。业外监督应当包括:(一)公共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和执行《律师法》及税务、审计、收费及社会公共法律法规的监督;(二)政法部门的监督,包括公、检、法等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参与诉讼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监督;(三)社会监督,包括委托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四)舆论监督,主要是各种新闻媒体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执业情况的评议监督;(五)党和国家机构及社团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党政组织、人大权力机关、政协及工、青、妇等组织的各方面的监督。从而由业内业外共同构成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系统。当前应当努力唤起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增强监督者的监督责任,需要采取一系列欢迎和接受监督的举措,如开设律师监督互联网站,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及坚持律师信息向社会公示等。
二、制订完善可行的监督规范体系。律师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群体,对这个群体的监督尤其需要一个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作为依据,使监督法治化、规范化。这个体系,应当包括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对全体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实施监督的依据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师特殊法及一系列的地方和行政规章及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规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性规章制度等。要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内容和范围,监督主体的资格和权限,监督者的权利、义务、程序和方法。对于有法定监督义务者,必须明确规定其监督的具体责任,保证其必须履行监督义务。如果监督者失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目前,由于各种规范不配套及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不具体、不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使各方面的监督无据无责,难以实施,这是对律师业监督不严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建立健全监督组织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需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无论是专门监督的组织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的查处,还是组织进行社会监督的信息公示都需要有人,而且对律师的监督还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去实施。组织不落实,则罔谈监督工作的落实。监督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在律师数量较大的大城市设立专门的监督监察队伍也不失为一个有效措施。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人员人少质弱、不懂业务、责任心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胜任日常繁杂的监督职责。对律师协会来讲,监督缺位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此情况下,何谈监督,更何谈有效监督。目前律师协会的行业规则正在逐步健全,对律师的投诉举报要求一般由或委托律师协会组织调查,尽快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专门监督组织机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由于人数少或没有人,缺明白人、缺有责任心的人,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人查、不敢查、不愿查、不会查、效率低、不敢罚是现实的突出问题。监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轻的局面对律师起不到警示作用。
四、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构建网络系统,制定规范体系,健全监督组织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归根结底,还在于坚持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首先是要找出常见多发的突出问题,社会影响大、反映强烈的严重问题;二是制定需要经常性坚持或进行例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三是对相关制度要组织进行定期检查、督办、落实。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制度虽有,但缺乏日常的监督而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只好靠突击性、搞运动式的“教育整顿”活动进行集中整治。这种形式的教育虽然需要,但容易形成时紧时松的局面,效果并不理想。
五、尽快形成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在律师队伍中有害群之马,但也不乏若干的优秀诚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所以,对律师业的监督应一方面通过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者,予以贬责、鞭笞以至淘汰,以净化队伍;另一方面对优秀诚信者,予以褒扬、鼓励,广泛宣传,以弘扬正气。既要罚劣,又要奖优,褒扬是必不可缺的。总之,监督的目的不应局限于惩罚,而应在于使是非分明,赏罚严明,扬善抑恶,扶正祛邪,防止良莠不分,鱼龙混杂。要形成激励机制,确立褒奖规范。对队伍中的诚信、优秀、先进者,在表彰的同时,要进行客观广泛地宣传,让社会认知,供社会选择,使之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优良的社会资源得以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在律师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中,应始终切实重视抓好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建设,在抓队伍建设中,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切实强化对律师业的有效严格监督,并使之长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