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8日董正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状,案由侵权,起诉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并要求撤销工商银行章程收费条款和章程;
2007年6月14日西城区法院秘密开庭部公开审判,把众多记者挡在庭外,北京晚报当天作了及时报道;
2007年8月6日一审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496)号判决书以“储蓄合同纠纷”为案由判决董正伟败诉;该份判决书意外的写着“公开审判”;
2007年8月16日董正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由侵权;
2007年10月10日工商银行在网站发布修改的章程,撤销了收费条款等,但收费标准还在,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董正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22日董正伟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07 一中民终字10837号判决书以“侵权”案由维持一审判决。
一、两级法院没有弄清案件的“案由”
北京董正伟律师以侵权起诉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并要求撤销工商银行章程收费条款和章程,是以侵权为主诉案由,以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为次级案由,属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性质。然而,一审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496)号判决书以“储蓄合同纠纷”为案由判决原告败诉,二审2007 一中民终字10837号判决书以“侵权”案由维持一审判决。不同的法律性质却多做出了相同的判决内容。案由是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不同的案由却以同样的事实做判决,让人费解。更不可思议的是一、二审法官始终没有分清楚案件的“案由”就草率的以“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作了判决。这是对银行垄断利益集团的偏袒和纵容,无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宗旨。
由于一、二审法官连起码的案由都没弄清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至今判决书事实部分漏洞百出,比如2005年董正伟只是在海淀南路办理银行卡,没有进行存折开户,开户是2004年11月在阜成路,不是海淀南路。其次,法院说董正伟辩称“工行收费公告不知情”,这纯属法官抄袭其它案件判决书之作,不知情怎么会有“借记卡绑定贷记卡”账户的事实呢?
二、案件没有公开审判,这个事实被掩盖;
董正伟律师起诉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要求返还被非法划扣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及撤销工商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显失公平条款和收费标准的起诉书已经被媒体在网上公开,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然而,一审法官未经原告同意庭审进行中擅自变更为“不公开审理”,原告当时就提出抗议,事后也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奇怪的是判决写的是“公开”审理。6月14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已经充分表明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工商银行的代理人庭审中也承认,二审判决却以上诉人诉称“不公开审理”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不存在为由不予纠正一审的错误行为。试问什么样的事实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呢?
三、状告工行事实上已经胜利,诉讼期间工行撤销了章程,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案由”
工商银行的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明显的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董正伟律师诉状很明确地提出了撤销请求,在二审期间工商银行已经于9月底做了撤销修改,并于10月10日通过媒体公开,这是工商银行对章程违法性的默认与纠正。为何10月19日签署的二审判决书反而说章程收费条款等合法呢?董正伟律师和工商银行2005年2月21日签订的章程是2001年版本,而此时2005年版本已经撤销了2001年版本,庭审中董正伟要求撤销2001年的章程,工商银行举出2005年版本的章程。这些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为何二审判决说要求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等条款和标准证据不足呢?章程不是证据吗?
工商银行2005年的灵通卡章程最终条款明确废止了2001年章程。也就是说现在的银行卡章程没有经过所谓的“备案和审批”,而人民银行“审批”的是2001年的灵通卡章程,但这个章程已经被2005新章程所废止。董正伟在2005年2月21日签订的是2001版的,工商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2004年11月26日2005版的章程已经向各级分支机构印发。一个被废止的章程如何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呢?然而,一审法院就这么做了。二审依然如此。
四、案件败诉的根源?
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适用原则:行政机关证据大于企事业单位证据和个人证据。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工商银行200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了《关于报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归并及收费实施方案>的报告》的文件,“银监会办公厅收发文件证明”就是审批依据。该方案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工商银行修订灵通卡章程(2001年版)的批复”是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法依据。虽然该章程经过2005年、2007年9-11月修订,二审坚持这样的观点。也就是说法官把银行收费行为归根于“银监会的收发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对工行修订银行卡章程批复文件”。
虽然说现行银监会的行政许可目录中没有“报告备案”收费的许可项目,但是银监会为何要给工商出具一份“报告收发证明”呢?早期人民银行关于工行章程修订的批复文件也一样。这只能说明监管部门在银行收费问题上态度暧昧。所谓“此地无银三百两”。正是基于此董正伟向银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现正向国务院提出终裁申请。近日,银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传递出积极信息。
五、案件的环境分析
一、二审法官违反法律程序不公开审理案件,分不清案由,限制董正伟的诉讼权利。可以想到岳飞是怎么死的,冤假错案如何形成。当然二审的进步在于部分就正了案由,为了掩盖工商银行已经实际撤销章程收费条款的事实、将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不予撤销的理由杜撰为证据不足,这样避免了一审判决将银行收费章程永久合法化的风险。二审法官的荒唐在于以商业银行追求盈利性为根本、作为银行向储户收费的说辞实属荒谬。银行索性把储户的所有存款都侵占岂不盈利更多?不向储户收费银行就不赢利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赚钱进行违法经营能行吗?
董正伟状告工商银行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撤消收费章程和标准,而一、二审法院坚决不予审理,把案件仅仅定位于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最终没有依法分清案由,违背法律程序进行不公开审理。这里想说明的是关于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证据有媒体的报道证实,而法院所说的依法审理,却没有证据证明。
通过一个民事诉讼解决商业银行所有的收费问题不现实,过于理想化了。目前,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没有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背后的利益集团和行政权压力使法院难以突破障碍。其次,一次性撤销银行所有收费项目的诉讼,牵涉利益巨大。这既是这个案件的特色,也是法院非正常审理案件的关键。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费、取现费、异地或跨行交易费、发卡费(工本费)等十多项收费项目高达1000亿元以上,这是法院不敢审理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的主要原因。这里须引起重视的是,工行没有按时在上市报告中披露这起重大诉讼,作为上市公司已经违背了信息披露制度。
六、未来展望
事实已经说明法院的判决很难让人信服,案件的两份判决书的自相矛盾。现在已经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其是首次向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假如说行政诉讼仅仅是就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合法性审查的话,那么国务院就要全面的判断和衡量行政行为的事实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同时要考虑到民生和依法行政的长远影响。不管国务院法制办代表国务院就银行收费问题做出如何裁决,都代表最高行政机关的决定。将开创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先例,对今后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是一个向导。
“民告官”难的根源在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和对抗,现有的司法制度还达不到全面监督行政权的程度。尤其是由中级法院审理省级政府的行为和部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同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构体制上错了一个级别,何况中级法院审理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现实的实际困难。虽然说司法审判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实践中法院很难理直气壮地对比自己高出很多级别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说“不”。
在此,公民和法人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是长立案难,立案后审理结果很不理想。由此,各部委就养成了对于公民、法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任何回应。这样在法院和部委之间就形成了踢皮球的现象。如果说由于各部委的不作为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艰难,《行政复议法》关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终裁裁决的规定就会变成了一纸空文。董正伟首次向国务院提出对银监会的行政复议终裁申请,开创了向国务院行政复议的先例,而其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受理。
行政诉讼充其量只能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依仗行政权独大优势,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况很普遍。行政复议程序上级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行为就很有力量了,因为上下级隶属关系,下级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的政治风险很大。国务院行政复议终裁审查纠正下级政府和部委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有说服力,而其直接体现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