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点评分析:学校由于学生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而拒绝给考生颁发毕业证这样的事情现在也不少,本案中原告在一次考试中作弊被停止考试,但以后每年学校并没有终止原告的学业,但是学校却因为一次作弊行为拒绝为原告颁发毕业证,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为原告颁发毕业证,教育和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权利,也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公民的学识进行认可的权利,学校没有权利剥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求学的人获取相应学位的权利。原告同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被支持,因为行政诉讼之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原告因毕业证错过了就业就会这样的直接损失是无法计算的。
董正伟
以下是案件事实:
原告∶田##,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学。法定代表人∶杨##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国##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英,####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所在的学院。至此,田##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田##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的诉讼请求。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1994年9月,原告田##考入被告####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的考试。####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大学没有直接向田##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田##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大学为田##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大学,认为该校对田##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签字,准备等田##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田##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大学教务处关于田##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也不能证##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大学对田##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大学的《关于给予####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大学为田##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语言证书、田##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田##在####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田##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大学已经承认田##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证实田##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没有得到被告####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大学认为田##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仍具有####大学的学籍。####大学辩称,田##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大学的职务行为,####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既然具有####大学的学籍,在田##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大学作为 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
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以####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田##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大学据此事实对田##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市##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大学提出上诉。
理由是:1、田##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的诉讼请求。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学对田##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董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