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即将到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是人类文明的大敌,它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有必要探究它产生的根源并采取遏制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根源 遏制措施
2007年7月31日我从法制日报得知,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这是公安部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即将采取的新举措。越来越多的公安派出所挂上了“家庭暴力接报警点”的牌子。这充分反映了政府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因为以前在查办家庭暴力案件时,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将其或归入一般婚姻、家庭纠纷,或归入伤害案件。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体现了公安部门对遏制家庭暴力的决心,也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的严重性。2002年全国妇联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根据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我国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明确,并对其后果进行规定,应当说是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进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它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对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不尽人意。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我认为家庭暴力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现实生活中,施暴者采取的暴力手段多种多样,有的还相当残忍。轻者殴打、
捆绑,重者火烧、开水烫、刀捅、甚至杀人。2006年8月,南昌女子邓素红不堪被其夫毒打14年提出离婚,在去离婚路上被其丈夫泼硫酸灼伤。今年4月,四十岁的西安女子遭到丈夫的暴打被缝400针,面部已经露骨,惨不忍睹。从这些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中可以看出,有些施暴者已经泯灭人性,没有任何良知和道德,形同禽兽。
(二)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感情,导致婚姻破裂。
家庭本应当是一个人温馨的避风港,然而有些施暴者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的伤害行为,使得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被严重摧残,使她们长期处于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受害者最终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散。据司法部门调查,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
据统计,近两年全国妇联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接近5万件,以年均增长70%的幅度上升。由此可以看出,解决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已迫在眉捷。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健康,特别是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可以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喝叱、辱骂、愤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有什么幸福、快乐而言?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心理和生理上必然受到很大伤害,大多患有恐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的心理障碍。长大后极可能因心理的不正常而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仇视、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被许多案件实例所证实。
(四)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可以说,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仅仅会影响家庭的安定,甚至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2006年12月,29岁的被害人温某因不堪丈夫周某的的屡次虐待,用大铁锤砸死了熟睡中的周某后打电话报警。2007年1月30日晚,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吕瑞平在其夫张国忠再一次殴打她后,持木棍将熟睡中的张国忠打死。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受害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感到绝望无助或者被逼无奈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方式,她们因此也要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一)、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的物质条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由于企业体制结构的调整,用工制度的改革,很多女职工受影响而下岗,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也常使之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而男性一旦下岗,而妻子
没有下岗,他会觉得妻子比自已强,更容易失去心理平衡,导致心理极度压抑,用虐待对方的方式来发泄。近年来,发生在下岗职工家庭中及有一方高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事件逐渐增多就是证明。
家庭暴力在农村,尤其是广大的贫困农村地区更为严重,因为很多农村妇女无独立收入,男人是整个家庭的支柱,女性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男性,女性成为男性暴力侵害的对象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传统封建思想及观念影响是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的思想基础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是尊崇男尊女卑。在当今现代社会,仍有一少部分人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认为打老婆、骂孩子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家务事,正所谓俗话所说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作为受害者,大都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忍气吞声,一再忍让丈
夫的暴打、虐待,羞于启齿向亲戚朋友和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妇女,往往成为男人的“出气筒”、“减压器”。这些妇女对家庭暴力的一味被动接受和忍耐服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不断升级。
同时,有些人受中国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认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特别是在偏僻的农村,老婆生个儿子,丈夫会感到很有面子。在妻子没有为自己生儿子,其沮丧、失望的情绪就转化为暴力发泄到妻子身上。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在那里被认为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功能,因此有不少女性因生育女孩或残
疾孩子,在家里就丧失了一切地位和尊严,婆家的埋怨助长了丈夫的气势,挨打受骂成为必然。武钢大冶铁矿工张红敏在妻子生女儿后,极为不满,多次怂恿妻子将女儿丢弃,妻子不同意,他就对正坐月子的妻子拳脚交加,将妻子打成肾挫伤,右肾血肿。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亦成为家庭暴力的诱因。
(三)、 惩治不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分散,虽然像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规定,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多,特别是还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因发生时很少有目击证人或拿不出相应证据,单凭受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官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有力证据无法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
遏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参与,只有从法律、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入手构筑起反家庭暴力的立体网络,才能遏制家庭暴力。
第一,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女性摆脱依附状况创造物质基础。
妻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经济上依赖于丈夫。因此,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举办各种学习、技能培训班,提高广大妇女的综合素质,鼓励妇女自尊自立自强,实现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真正男女平等。积极为广大妇女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
第二,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现代文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威胁家庭和睦,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通过宣传强化妇女主体意识,使其更新观念,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培养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同时,要使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比如要使女性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使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
另一方面,加强国民教育,清除封建的夫权和重男轻女思想。
第三,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机构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 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使得受害妇女有了安身之处。 1995年在我国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同年9月,我国创建了首家妇女庇护所,现在已有13 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庇护中心。哈尔滨市也于2005年4月7日创建了“哈尔滨市反家庭暴力庇救中心”。 该庇救中心设在哈尔滨市救助管理站,为那些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导致无家可归的家庭成员提供保护,帮助其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妇联设置妇女法律帮助机构1万余个。
另外,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启动了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这条反家庭暴力热线全面覆盖至31个省区市并实现联网,成为保护广大妇女的知心热线。
庇护场所和法律援助热线的设立,及时、有效地帮助受害家庭成员解决困难,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立法,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效发挥预防、处理及制裁家庭暴力的作用。
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批准,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我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它们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不力,存在着家庭暴力范围不明确,公安机关救助介入程序不明确,举证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害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想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完善现有法律的同时,在全社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封建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手册》2006年6月
2、秦扬《论家庭暴力》2006年3月25日
3、法制日报《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2007年7月31日
4、新华网 2007年7月17日
[作者单位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的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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