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协机构 律协动态 律协公告 执业规范 法律指南 律师培训 诚信档案 律师文摘 协会论坛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协公告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1-5 9:38:00 字号:【
 
 
 
 
 
 
黑律通[2008]15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执业律师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律师协会、农垦总局律师协会、森工总局司法局:
    2008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方便全省律师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今年培训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情况,现将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各系统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2008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9年将在我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必须参加2008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包括2008年已经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
二、培训内容、师资
必修课: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教育(4课时)
选修课:(任选以下其中四个专题讲座)
1、《公司法》
——重点讲解《公司法》司法解释
2、《合同法》
——重点讲解民商审判实务。
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订主要内容解读
——民诉法修正案调整的范围及其适用;民诉法修订若干重大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措施等)。
4、《民事诉讼法》的案由的司法解释
5、《民事诉讼法》的时效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及其处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的解决。
6、民诉法再审程序修订及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调整与变通;申请再审案由的细化与再审方式;法院复查方式与期限;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案外人申请再审;抗诉理由及抗诉案件的管辖。
7、《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8、《律师法》
9、《刑法》部分司法解释
10、房地产法律纠纷
2008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主要聘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馔稿人、《律师法》的起草人、博士、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课时认定
1、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的执业律师,以结业证认定课时为准。必须提交结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来培训部办理培训登录册上的年度记载。
2、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班、座谈会的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在《黑龙江律师》杂志及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关法律、律师业务内容的,文字在3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按4课时认定。
四、暂缓培训
1、培训期间女律师怀孕3个月以上或哺乳期的,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或新生儿出生证和市(地)律师协会证明可免予参加当年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2、国民教育系列全脱产在读博士学位的,必须提交在校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籍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可免予参加当年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选修课,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除外。
五、换培训登陆册
各市地接此通知后,请于11月12日前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将律师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培训部。具体格式见附件。
六、几点要求:
1、各市地、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应按时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没有完成培训的律师,不予注册。
2、参加培训的律师必需在入场券上注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姓名,未注明者将按无主处理。
3、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必须持听课证、入场券和律师执业证或实习证参加培训,不可由他人顶替听课,工作人员将不定时抽查,一经发现,将予以作废本次课时并通报批评。
4参加培训的律师,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将不做本次课时的认定。
联系电话:0451——82297045
联系人:王明睿、李玉斌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2008年11月 4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就业机会 || 业务范围 || 设为收藏 || 联系我们 || 邮箱
copyright2002-2007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电话:(+86)0451-82291051   传真:(+86)0451-8229056
网址:http://www.hljls.org   地址:中国哈尔滨红旗大街433号   邮政编码:1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