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
信用星级评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全省首届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已于5月底开始宣传实施,为确保和推动全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黑龙江省登记且办理开业登记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均参加此次评定。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为申报阶段;2008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为公示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20日为考核阶段;2009年1月20日至2月20日为评定阶段;2009年2月20日至3月15日为四星级以上律师事务所复核阶段;2009年3月底向社会公告评定结果。
三、申报和推荐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应报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自评报告;具体标准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信用星级律师事务所的评定工作,要在本地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依据黑龙江省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实施方案》中的具体标准,认真做好申报、公示、考核、评定、推荐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信用律师事务所。努力塑造我省律师事务所诚信形象,着力打造律师事务所诚信品牌。
(三)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全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活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先进事迹;深入宣传律师制度和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度,努力创造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律协会员部。
联系电话:0451-82291087
0451-82297052
传 真:0451-82297056
0451-82297090
附件1: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征求意见函》
附件3:《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征求
意见函》
附件4:《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调查表》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
评定委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孙 纬 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副主任:
王相英 黑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曹 虎 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尹广琦 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副会长
孟繁旭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
委员:
贾向明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省律协秘书长
徐立滨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王建辉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
鲁 猛 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组副组长
栾中洋 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副秘书长
刘爱群 黑龙江省司法厅纪委副书记
尹志成 黑龙江司法厅法制处处长
李伟楠 黑龙江省司法厅组宣处处长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贾向明
副主任:徐立滨、王建辉
工作人员:徐晓春、朱宏伟、扈秀莹、才顺、王峰、赵阳、王俊铭
附件2: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
评定工作征求意见函
为完善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意识,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联合成立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信用星级评定工作。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近三年来,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诚信缺失、不履行职责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请您在11月25日之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请标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意见人的姓名及单位和联系电话)反映至 市(行署、系统)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市(行署、系统)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3: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诚信
执业征求意见函
:
为完善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意识,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联合成立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信用星级评定工作。
请贵单位就您对律师事务所了解掌握的相关情况,在反馈意见表内填写存在问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或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加盖公章后于11月25日前寄回我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市(行署、系统)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五日
反 馈 意 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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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存在问题的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
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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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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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存在严重违反法庭、仲裁庭纪律造成较坏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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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存在帮助或引导当事人收集、制作假证、挑词架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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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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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存在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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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的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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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贵单位不了解的项目可不填写,此表可复印。 单位(公章)
二ΟΟ八年 月 日
附件4: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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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委托黑龙江 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的 案件(或法律顾问业务)已经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之中),为检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是否能为您提供诚实守信法律服务的情况,并据此作为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的依据,请您依据下表所列项目,如实做出评价,在相应的格内打“ˇ”,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后于是11月25日前寄回我单位。谢谢!
市(行署)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五日
一、您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诚信度的总体评价:
二、您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诚信度的具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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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后是否能尽职尽责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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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委托协议收取费用和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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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存在利用为您提供服务之机,游山玩水,增加您开销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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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后是否向您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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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对律师提供诚实守信法律服务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