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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日期:2008-4-28 20:05:42 字号:【

朱晓非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没有人权保障是建不成和谐社会的,只有人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谐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所谓人权,就是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权利等等。人权保障就是要充分保证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能够实施,保证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充分保障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建立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国的光荣传统

  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在我们国家虽然是一个新名词,但是建立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保证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就世界各国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最早的国家之一。孔子儒家学派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最完整的,最具体的,影响力最大的典范。孔子的仁者之上,仁者爱人的思想,是当时构建和谐社会的集中体现。孔子的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了两千多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礼仪之国,文明之国。毛泽东同志在纪念张思德的文章里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现在依然深入人心。我们好好想一想,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在一名普通战士牺牲后他老人家彻夜未眠,为了纪念这为普通战士,连夜写下了这篇流传千古的作品《为人民服务》。正是这篇不朽之作,成为当时人权保障,人人平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武器,并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来,至今仍然对我国革命和建设,对全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道德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提出了“老百姓是水、共产党是鱼”,提出了“老百姓是土地、共产党是种子”的保护老百姓权利、共产党与人民群众共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从而调动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最终,他老人家领导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赶走了日本侵略军,打败了国民党的八百万军队,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使人权保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遭到了巨大破坏,但一九七七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发展,逐步完善的宪法和法律不仅继承了我国对人权保障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光荣传统,同时也为我国同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接轨,为我国现在和今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

  二、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立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建立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新形式下的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多种构建方式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协力。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人的因素是社会各种因素的统帅,是各种因素的灵魂。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踏踏实实的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百姓利益无小事”,就是这个道理。

  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权和法制遭到了践踏,不仅出生不好的人、老干部遭到了迫害,就是苦大仇生的劳动模范有的也同样受到打击。在我办的一件申诉案件中,有一位出生不错的工人,在1979年因单位怀疑他犯有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在以后的被看押岁月里,为了取得他犯罪的证据,被公安干警打的遍体鳞伤,我在2005年曾经找到了其中的一名当时的保安员,他承认自己当时也动了手,并向我讲述了当时打这位工人的经过。这位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的1980年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我在2005年查阅了当时的卷宗了解到,就是在严刑拷打的情况下,卷宗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位工人犯有盗窃罪的证据,有的只是当时黑龙江省某农场林业公司盖有单位公章的一个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结果,这位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这个案子仍然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试想,如果我们国家的公民连自己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护,我们国家又如何构建新形式下的和谐社会?所以说,构建新形式下的和谐社会必须踏踏实实的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

  三、认真执行宪法、法律,加强执法的人性化,是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

  回想过去,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权和法制遭到了践踏,冤家错案比比皆是。看看现在,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法律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这种体制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严格执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有效保障了司法活动中人权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根据。宪法同时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到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人权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加强。尤其是随着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以及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两法”的修改并于1997年先后施行,对作为特殊人权主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罪推论该为无罪推论,减少了许多冤家错案。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又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这些举措,都说明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逐步进入了法制健全的社会,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向。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证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是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认真执行宪法,法律,加强执法的人性化,才是人权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我认为,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己管理的部门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正确适用法律,加强执法的人性化。现在有一些部门在执法方面不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而是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我前一段时间和一个交警队的朋友聊天,得知现在仍然有一些交警队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定罚款指标,专门针对外来车辆进行罚款,对所有的外来车辆都鸡蛋里挑骨头,不罚到款决不罢休。我认为,这些交警部门的罚款虽然有法可依,但缺少人性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前一段时间,我在黑龙江省某农垦基层法院办了一个博士生强奸自己女朋友的案件。在开庭过程中,作为该博士生的辩护人,我提出了国家培养一个博士生不容易和强奸后果并不严重,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八条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从人性化的执法的角度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对该博士生处以三年以下的较轻量刑。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种人性化执法是构建和谐化社会的体现,应当予以提倡。

  四、只有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经典阐述,充分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社会离不开人,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作为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上的关系,和谐是其本质,和谐社会中国人类古已有之。在中国的唐朝时期,由于较好的做到了以人为本,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社会和谐,促使唐朝的政治、经济、军事迅速发展。和谐作为社会存在,必然产生不同社会存在条件下的和谐观念。古代人类的和谐观念是当时条件下对社会和谐存在的认知与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中国历史上老百姓有自己心目中的和谐社会是山清水秀,丰衣足食,人与人和睦相处,这在“桃花园记”一文中体现的淋漓尽致。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继承人类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主张未来社会应当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的全面和谐与发展。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继承、发展与弘扬。但是不论历史的、现代的、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保障人的权利,就必须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人类传统的哲学社会思想,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然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必须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充分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剥夺了就不会再来;人的尊严是人的精神支柱,她不可以受到侮辱。做为和谐社会基本精神的“以人为本”,除应当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外,还应当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并在这一和谐中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是一种克服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文精神,实践着人文精神与自然精神的相互沟通与交融。这种现代人文精神,目光更加高远深邃,代表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在法律范围内就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为准绳,和谐社会就应当以人格平等为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作为社会主体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三岁的小孩都说的出口。然而,私法的人格塑造虽然使每一个人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其面对的保护对象,则是各种不平等的具体的人。人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先天的或者从前辈继承下来的不平等事实,是不能因为一般人格的平等而变得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将继续影响着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甚至是造成新的不平等。但是,这一不平等做为一个人只能自然接受,他没有办法改变这个事实,人们并不认为他是一种“真正”的不平等,也并不因为这一不平等而感到不平等,因为基于人格的平等人人有可能改变这一不平等以实现平等。也就是说,是人格的平等赋予了人以平等的精神力量。可见,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人的人格的平等问题。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当官的,还是普通百姓,外国人,还是中国人,他们财力可以不平等,地位可以不平等,但人格都是一样的,是平等的,所以,人格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尊重每个人的人格,是保障人权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认真执行宪法,法律,加强执法的人性化,是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只有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到以人为本,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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