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秀媛 杨凯明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正如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一样,在颁布之后,有关这部法律的热点、焦点、争论点一点也不少,大事、小事,事事不断。不可否认,从立法技术来说,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应该说有很大的进步。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秉承的是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但是,这部法律的实施也使得一些企业采取各种办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突击裁减员工,变相的与员工签订“0”工龄合同。“我们把我们的青春,把我们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工厂。可是就在我们期待已久的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夕,我们都被解雇了。没有《劳动合同法》,我们照常上班工作,颁布这个法律,我们反倒丢了工作”。上面这段话是出自深圳宝安区一家港资工厂的员工之口。12月14日他们30多人被突击清退。新劳动法要颁布的消息传出以来,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辞退老员工的浪潮。先是华为公司耗资数亿补偿,号召7000余名老员工“辞职”,然后再返聘上岗;紧接着各大型企业玩起了“华为模仿秀”,“厦门上演新版华为事件,某企业裁百名老员工”、“泸州老窖北京公司要求全员辞职市工会称违法”等新闻接二连三地出现在媒体报头。这些企业就是在研究新劳动法后,针对“连续聘用”中的“连续”二字做出的对策。新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迅速调整,对细则进行了补充“司法解释”,强调像华为公司这样辞退再返聘的方式仍旧属于“连续聘用”范畴之内。
这里既有商人“奸诈”本性,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惯性作用,更有劳动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软弱、不到位的问题。每一次出现的重大劳动违法事件都是在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下,迟迟不见当地的执法部门做出明确的处罚结果。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外资企业等为当地财政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企业,足可以让当地政府在劳动违法案件面前沉默。长此以往,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等无视法律尊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就上演了。当然,之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出现个别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大规模的裁员或者重签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就在于《劳动合同法》处于“试用期”。这部法律制定的好,好的让企业的不法行为企图“谈虎色变”!各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说明企业和劳动者对这部法律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和偏差,这就要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来为企业树立现实的法律权威解释。
二、企业以“劳务派遣”或“岗位调动”的形式逼迫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虽然第一次确立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并且用了11个条文来作出“特别规定”,但总的看来,这些条文以抑制为主。如在设立上要求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而且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事实证明,立法者过于高估了企业的道德自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有太多的漏洞可钻。《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措辞实在过于抽象,大多数工作岗位恐怕均可列入“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三者之中。本是非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劳务派遣,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迹象。企业只需通过内部的人事调整,就能非常安全而合法地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我不炒你,但我调你去扫厕所,美其名曰“内勤”或“保洁”,而且还加上一个期限,叫作“无固定”。你继续干,还是辞职?或者你选择以个人之力诉诸繁复的司法程序,与企业来一场从开始就猜得到结局的较量。
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为关键的还是企业对其能否贯彻执行。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曾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这种倾斜恰可佐证劳动者现实地位的不平衡以及维权的艰难。 须知,劳动者屡屡遭遇权益侵害,由来已久。《劳动合同法》没通过之前,我们施行的是《劳动法》。如《劳动法》第4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带薪休假呢?我们面对的尴尬境遇是,连法定的休息日都无法保障,连严格的劳动时间也常被无故延续,遑论带薪休假。当劳动者连饭碗也岌岌可危时,还敢拿法律武器和老板叫板吗?当劳动者为求一职位而狼奔豕突时,还有精力对岗位挑肥拣瘦吗?观诸周遭,我们看多了太多的劳动者忍辱负重,不是他们不懂法,而是对法律的执行有天然的不信任;也不是他们没有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是他们即便遭受了也不敢强力向老板说“不”。 《劳动法》为何屡屡陷入执行困局?某些资方为何视《劳动法》为无物?劳方遭遇非法对待时为何悲苦而无奈?原因很浅显。宏大的历史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富余而就业岗位过于缺乏;现实的利益背景是,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甚至谄媚有加,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机构乏力。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渎于职守,工会过于弱势,或无能为力,或自甘“寂寞”。以此审视上述原因,咎不在《劳动法》,而是出在执行劳动法的人和一些媚富的地方政府身上。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也不是法律,缺少的是让制度变现,让法律落实。再曼妙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充其量就会如“纸上富贵”,虽诱人却无法真正拥有。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化。 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比如,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让工会硬起来,或许是化解《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的一条路径。但显然,要想彻底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仅靠工会也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我们现在能做到的就是加强日常的巡视检查,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广为宣传以形成震慑,再有就是制作劳动合同范本,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得到体现提供示范。
可以预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是积极的、深远的,但我们无法期望一部法律能够彻底改变,我国目前的强资本弱劳动者的局面。有劳动法专家说:他认为,我国是人口超级大国,长期以来劳动力严重过剩;而且这种供大于求的现状在短期内很难得到但是改观。“想通过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必将同样面临着劳动法的困境。”这位劳动法专家的话一点也不含糊。
作者单位:黑龙江龙城律师事务所 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