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第五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黑财预[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2008年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的工作重点,本着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依据综合财政预算原则,公共财政原则;确保重点支出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收支平衡原则;预算执行刚性化原则,特制定省律师协会部门预算。 一、2008年收入预算安排 2008年预计收取会费200万元 二、2008年人员经费安排 2008年会费支出为200万元,具体支出项目为: (一) 驻会机构人员经费:111.24万元 1.在职人员工资 75.56万元; 2.退休人员工资 3.12万元; 3.养老保险 13.14万元; 4.医疗保险 9.34万元; 5.住房公积金 7.73万元; 6.提租补贴 2.35万元; (二) 公务费支出:40.71万元 1.办公费 0.52万元; 2.手续费 0.04万元; 3.水电费 0.64万元; 4.邮电费 0.40万元; 5.取暖费 5.15万元; 6.物业管理费 20.48万元; 7.交通费 2.80万元; 8.差旅费 7.43万元; 9.培训费 1.39万元; 10.工会经费 1.55万元; 11.福利费 0.31万元; (三)业务活动支出:48.05万元 1.印刷《黑龙江律师》杂志和论文 7.75万元; 2.律师网站建设费 3.50万元; 3.各种律师业务会议费 8.18万元; 4.补助律师会员费用 2.00万元; 5.省内外律师交流费用 2.62万元; 6.上缴全国律师协会会费 24.00万元;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二OO八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