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文件
黑律发[2008]第1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律师协会:
现将省律协五届第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市(地)律师协会应当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实习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考核质量。各市(地)律师协会在落实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附:《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包括:
1、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本省人员;
2、 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没有执业经历,拟在本省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为申领律师执业证实习的外省(市)人员;
3、 其他按规定应当实习的人员。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5、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接收实习人员: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三年(含)以上;
2、专职律师人数在五人以上;
3、指导律师必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水平;
4、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5、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无有效的举报、投诉或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向所在市(地)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市(地)律师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合格,省律师协会颁发《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是律师事务所有权接收实习人员,办理申领《律师实习证》的资格证明。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的律师事务所,禁止接收实习人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其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的年检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同步进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年检、注册。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证》的年检结果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一起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实习协议后,要提供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各一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材料;
4、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二张;
6、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地)律师协会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实习期限从取得《律师实习证》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连续实习一年,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期限有效。
第十四条 《律师实习证》由全国律协统一印制,省律协负责颁发,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制发证件。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和业务量提出明确要求,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完成实习期间的业务量。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八条 禁止实习律师单独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禁止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独立从事律师业务。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必须协助办理不少于12件的法律事务(不包括法律咨询和代书等较为简单的事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实习律师业务学习档案,收录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业务学习情况。业务学习档案以卷宗形式将实习律师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收录其中。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上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的实习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省律师协会将对此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默许、纵容、暗示或帮助申请实习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的,各市(地)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存入律师事务所档案,省律师协会将对此进行备案。该所在三年内丧失接收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由市(地)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有过错或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